英格兰的郡是为诺曼人管理而建立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早期郡。直到1889年创建了行政郡,它们才停止用于行政管理。
与覆盖城市地区的部分自治行政区不同,中世纪英格兰的郡主要是作为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一种手段存在的,使君主能够通过他们选择的代表——最初是警长,后来是中尉勋爵——以及他们的下级治安官来控制地方。县最初用于司法、税收和军队组织,后来用于地方政府和选举议会代表。一些偏远的县不时被赋予富丽堂皇的地位,一些军事和中央政府职能被赋予当地贵族或主教。最后一个,达勒姆的帕拉廷郡,直到19世纪才失去这种特殊地位。
虽然在诺曼征服的时候,整个英格兰都被分成了郡,但是直到16世纪,一些郡才形成。由于它们的起源不同,这些县的面积差别很大。在16世纪威尔士法律和1888年地方政府法之间,郡界相当稳定。每个郡负责为中央政府收税;用于地方防卫;并通过巡回法庭伸张正义。
1290年,《奎亚·恩波利斯法令》大大削弱了封建贵族控制土地的权利。内战期间,随着封建土地权的废除,封建贵族可能已经过时(但还没有灭绝),这一点在复辟时期通过的1660年《土地权废除法》中得到证实,该法剥夺了骑士服务和其他合法权利。骑士服役制被废除和解除,这种终身服役制所涵盖的土地,包括曾经的封建贵族,从此由社会占有(以换取货币租金)。1670年的英国Fitzwalter案裁定,爵位制已经终止多年,任何基于此的爵位要求,也就是在上议院任职的权利,都不会被恢复,也不会有任何基于此的继承权。
1284年,英格兰爱德华一世征服威尔士后,制定了《路德兰规约》。它假定格温妮德王子以“威尔士王子”的名义拥有的土地是英格兰土地的合法一部分,并在这些地区建立了英国模式的郡县。由于英国土地和爵位的授予,马尔默领主逐渐与英国国王联系在一起。威尔士议会和进行曲由勒德洛城堡管理,最初由英格兰爱德华四世于1472年建立,管理威尔士公国的土地。和接壤的英国各郡。它在1689年被废除。根据亨利八世颁布的1535 - 1542年威尔士法律,游行者领主的管辖权在1536年被废除。这些法案的效果是将威尔士并入英格兰,建立了一个单一的州和法律管辖区,通常被称为英格兰和威尔士。
与此同时,威尔士议会于1472年成立,英格兰北部各郡成立了北方议会。在废弃之后,它于1537年重新建立,并于1641年废除。1537年至1540年间,西方国家也有一个非常短暂的西方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