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很多读者都特别想知道的问题,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感兴趣的朋友就一起看看吧。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
王安石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南宋人士对青苗法和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其中就包括苏辙,他认为青苗法不易监管,会出现官吏舞弊现象;易导致钱物滥用和本息收取困难,增加地方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