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为何始终无法真正统治草原你知道吗?不知道没关系,趣历史小编告诉你。
汉武帝时期,为了彻底解决北方匈奴政权对边境的威胁,曾经多次组织军队主动出击,深入到匈奴腹地与之作战,以卫青、霍去病为代表的将领打了几个大胜仗,先后拿下了河套地区、河西走廊等多个战略要地,扭转了汉朝对匈奴的战略劣势。
然而,占据着战略优势的汉武帝并没有选择休养生息,对匈奴问题采取比较“经济的”解决方案,而是选择主动出击,试图彻底消灭匈奴一劳永逸地解决边患问题。
就在汉武帝大获全胜之后没几年,匈奴就卷土重来。汉武帝不得不重新组织昂贵的军队,又和匈奴发生了好几次大战。这几场战争汉军基本上没有占到便宜,几次因为找不到敌人无功而返,还有两次主力被彻底全歼,甚至统帅都投降了匈奴。
图 | 汉朝骑兵
几次深入匈奴腹地作战失败以后,大汉几乎耗尽天下之财,江山也摇摇欲坠。汉武帝在一番自省之后,公开发表了《罪己诏》,检讨自己穷兵黩武的策略,停止了继续对匈奴用兵。
人无论去做任何事,都会同时面临两个量:成本和收益。用收益减去成本的差值是净利润,就是我们做这件事所得到的好处。人的本性是逐利避害,在所有的选择中,理性的人总会选择净收益最大的方案。
国家和人一样,一个合格的国君,他的职责是要为国家争取最大的利益,去选择净收益最大的那一种国策。
比如领土问题,我们有些人可能觉得,领土的价值高于一切,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保卫领土不计成本。但对于一个关心净收益的帝王,他考虑的问题则是:占有这块领土的收益是否大过成本?如果收益太小,成本太高,那还不如不占,否则就是在无谓地浪费民脂民膏了。
汉武帝也是在进行了多次尝试之后才终于明白一个道理:农耕帝国永远无法对草原游牧地区进行长期有效的统治,因此,想单纯地通过武力彻底解决北方边境游牧民族入侵的边患问题,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弄明白草原游牧文明的统治逻辑,就明白了。
地理环境对文明形态的影响有多大?
一个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它所在的山川、湖、河、海,以及气候,决定了该地区诞生的文明、民族与国家有着不同的特性。因此,文明的形态往往很大程度上受地理因素的影响,地理因素包括了:地势、热量、水分、植被、海陆分布等。
图 | 中国降水线分布图
在中国北方,农耕区和畜牧区有一条明显的分界线。这一条分界线,就是气象学所说的“中国400毫米等降水量线”。
400毫米等降水线以南的地区水量充足,可以进行农业耕作;它以北的地区就只能生长牧草。这条线是中原农耕帝国往北部进行扩张的极限,也正因为这样,在这条降水线的附近,中原农耕帝国修建了长城。
图 | 农耕作物
自秦朝以来,中原农耕帝国实行了郡县制。所谓郡县制,就是将帝国子民以“户”为单位进行编制,由庞大的官僚体系直接统治。
实行郡县制的好处是,非常容易进行人口数量的统计和田税的征收。因为,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农民占据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民们世代以耕作土地谋生,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手段啊。因此,只要掌握了土地,统治者也就控制住了农民。
图 | 草原的牧场
而北方草原的游牧民族,面对的是地广人稀的草原,由于自然环境限制,并不适合像中原王朝那样,发展以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
虽然不适合耕作,但草原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就是地多草多。所以,草原特别适合发展游牧经济,牧羊、放牛、养马等。但是,这些动物都太能吃草了,一片草场的草料根本不够它们吃,吃光一片草场后就得去新的草场。因此,一年四季中有规律地进行游牧是游牧民族的显著特征。这样一方面保证了牲畜的活力和草料,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草原生态的可持续性。
不同的文明形态,造就不同的统治逻辑
农耕地区与草原地区不同的地理环境,塑造了不同的文明形态和不同的生产方式。而这些差异又决定了两个地区的社会结构、统治逻辑,也是截然不同。
农耕地区,郡县制体系下的官僚政治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推行的郡县制。郡,是中国古代的行政单位,相当于今天的省,郡下面又设有县,两者合起来,就叫郡县制。
郡县制出现之前,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周天子的分封制,郡县制与分封制有本质的区别:
分封制,卿大夫等官员拥有封地,与君王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如果他们的实力强大到一定的地步,会威胁到君主的权力;
郡县制,中央政府直接负责任命地方的官员,所谓的郡和县,只是中央朝廷的派出到郡县去的机构,代表朝廷来治理地方。郡县官员们的俸禄,则由朝廷统一发放。中央朝廷谁说了算呢?君主。这也就是说,上到中央朝廷,下到地方的各级官员,都由君主直接管理。
图| 秦汉的三公九卿制
因此,中央农耕帝国的官僚体系就是郡县制下建立起来的的一套为皇权服务的严密组织。这个组织等级森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服从上上级,所有的层级都依据制定好的规则运作,就像一套工业流水线。
草原上的统治方式是什么样的?
如果想要理解草原的政治结构,我们必须弄明白草原上最微观的结构——家庭。
游牧民族,一个大的家庭通常由拥有血缘关系的几代男性组成,其首领由辈分高的年长男性担任。
草原上,在一个男人结婚后,他通常会向大家长索要一些牲畜,作为自己养活家人的工具。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要远离自己的亲人独立生活。相反的是,他仍然和亲人们放马牧羊,生活在一起。
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独立的游牧民族家庭来说,最理想的状况是:女人管理孩子和蒙古包,男人管理牲畜。但是,一个家庭很难在恶劣的草原环境中完全自力更生,他们需要更多的家庭通力配合才能生存下来。
于是,拥有血缘关系的众多家庭组成了部族,有人专职放养大家的畜群,其他人齐心协力去做别的事情。而邻近的众多大家庭又构成了一个更大的草原部落,遇到战争时,部落可以迅速切换成一支军队。这也就是草原全民皆兵的逻辑。
图 | 草原部落
北方草原上的政权,都是由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一个个族群构成的。草原族群们在一年四季中不断地进行迁徙、放牧。
单于、可汗虽然为他们的最高首领,但却无法直接对一个小的族群进行有效的控制。单于、可汗发布个命令,需要通过自己控制某个大的王,间接控制小的王,把自己的命令一层层传下去,最后抵达一个具体的族群。
而且,由于游牧经济的特殊性,不论是单于的龙庭、大汗的营地,还是大小王的营地或者某个族群的营地,总是在不断的迁移之中。所以,政令下达后经常会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况。
也就是说,单于、可汗,他们自己都无法保证对草原上的每个部族进行绝对的统治。因此,与农耕帝国相比,草原的游牧民族是一个极其松散的统治结构。
为何中原农耕汉王朝无法长期有效地统治草原地区?
弄明白中原农耕帝国与游牧民族的不同文明形态,与统治逻辑后,再看“为何对中原农耕汉王朝无法长期有效地统治草原地区”,这个问题就容易了。
草原的自然环境下,人无法进行农业耕作,只能选择游牧。而游牧又要一年四季都得进行迁徙。对于一群居无定所的人,你既无法统计人口,又无法征税。如果今天你去收税,明天他肯定就没影了。你想在大草原上找人,收点税钱可能还抵不上你找人的成本呢。
图 | 草原放马
因此,中原的农耕帝国即使占领了草原游牧地区,要想对其保持长期稳定的统治,也只有一个方法:
游牧民族继续游牧,我们在此长期驻守大量军队。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草原上驻扎军队,士兵们吃什么呢?
之所以游牧民族选择放牧而不是耕作,就是因为草原地区的自然环境根本就种不了田。
我们能想到的解决方案可能会有这些:
一、让军队游牧,到处迁徙,逐草而居。既解决了士兵的吃饭问题,又相当于多了一支强大的骑兵。
二、从中原地区运输粮食来进行补给。
让军队学游牧民族进行游牧,我们觉得没啥问题,但统治者肯定不这么认为。你想想看,假如你是驻扎在边疆的将领,手下又有强大的骑兵,有牛有羊吃喝不愁,在天高皇帝远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不自立为王?之所以中原农耕地区从分封制改为郡县制,就是为了避免地方势力独立。
郡县制下,基层百姓由中央直接管理,中央掌握着每一个百姓的户口,所以地方很难截留百姓的赋税。地方官的任免权又被中央朝廷牢牢掌握,可以对一个地区的地方官进行定期更换,也可以安排不同系统的官员互相监督。有了这些措施,中央朝廷才能保证地方势力始终在朝廷的控制之内。
因此,农耕帝国的统治者是绝对不会允许驻守边疆的军队学胡人去游牧的。
从中原运输粮食进行补给,成本太高,没有哪个王朝能够负担的起。铁路出现之前,人类运送粮食只能通过牲畜。而且,运送军粮还得有押送的军队。你想想,几百乃至上千公里,人得吃,马也得喂,可能粮食还没送到呢,路上就先吃完了。
根据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记录,当时汉朝征南越时给西南边境运送粮食,运输成本高达六十多倍。在秦朝时,从山东地区运粮到内蒙古,要付出高达一百九十多倍的运输成本。而汉武帝对匈奴距离更远,条件更艰苦的北征,其运输成本更高。就算只按六十倍计算,这也意味着要往大漠里最少撒上几千万人份的口粮。一次远征咬咬牙可以,两次砸锅卖铁使劲儿凑凑,你再接二连三的征战,就算家底儿再厚也承担不起啊。
图 | 古代陆地运输成本极高
所以你看,即使中原农耕帝国占领了草原地区,也基本上无法实现长期稳定的统治。
结语
对于农耕帝国来说,能一时消灭了一个草原游牧部落,但消灭了又能怎么样?这个游牧部落没了,还会有其他游牧民族部落崛起。解决北方游牧民族的威胁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分化瓦解的策略,扶植一个部落去制衡另一个部落,哪个部落做大了就打击哪个。不过这对于农耕帝国的稳定性要求很高,因为一不小心就会养虎为患。
在如何统治草原地区的问题上,中国古代王朝中要数清朝做得最好。他们有少数民族的背景,天然是二元帝国的基因。什么是二元帝国呢?就是用农耕的制度统治长城以南,用游牧民族的办法统治长城以北。满清为了巩固对蒙古诸部的统治,将“满蒙联姻”定为了基本国策。不仅如此,他们还大力宣传藏传佛教,修寺庙。这样一来,牧民们为了去寺庙,他们的活动范围就相对固定了。清朝的统治策略,有点儿像我们今天的“一国两制”,还有地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
由此可见,真正高级有效的制度,并不是简单地追求规则的统一性,而是要保证制度目标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