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可以与人共享?答曰:可以的。中国民间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共妻现象,而且一直延续到了新中国的建立,终于绝迹了。如今是不是死灰复燃了?不敢说。
古代共妻形式多样。
一曰“典妻”,这里的“典”不是典押的意思,而是“借”或“租”,即暂时把老婆借给别人用,以换取一笔钱,到了期限,再把老婆领回来,钱不退。
二曰“质妻”,就是典押了,把老婆“当”给别人,换钱救急,到期归还“当金”,赎回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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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曰“招养夫”,即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抚养妻子儿女或老人,只得另招一夫,来负担全家的生活。
还有一些“共妻”类型出现在家庭内部,如兄弟共用一个老婆,叫“搭伙”,父亲死了,儿子续娶母亲为妻,叫“转房婚”等,由于没有发生明显的经济关系,所以,不在本文叙述之列。
“共妻”盖因一个字:穷!
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在古代贫穷的家庭里,老婆是老公的唯一合法财产,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不拿老婆换钱,还有其他办法吗?真是没办法,穷啊,活不下去了,如果家里有钱,谁愿意将老婆拿给别人玩弄?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北宋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
而花钱雇老婆的人,即承雇方也多出自民间地主或中产家庭,官员和豪富阶层是不会雇老婆的,他们也不敢。
由于家里穷,男人与人共妻根本不问价钱,给点就行。如南北朝时期,将老婆给别人用一年,收费只需两三百个制钱(铜钱),少得吓人。宋代共妻一年所需为50贯钱,也即是50两银子,约合人民币20000元左右。清代共妻需要三百个洋钱,还有寡妇卖身的,一辈子也就一百五十个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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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妻”还因两个字:无耻!
虽说共妻双方到了期限,就各奔东西,互不亏欠,但从人伦角度来看,妻子成了可以买卖的商品,成了有钱人的玩物,这种难言之隐,凸显了双方的无耻:一方是拿老婆换钱,一方是靠钱实现性掠夺。后一方无论是为了延续子嗣,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玩弄女性的目的却显而易见。
还有比这双方更无耻的,那就是助纣为虐者。古代的共妻现象,曾一度形成了市场,并出现了一大批从业人员。
有代写契约的,叫“立字人”;有专门提供担保的,叫“中保人”;有拉皮条的,叫“中间人”,还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媒人”。
有道是,无利不起早,因为有钱可赚,这些助纣为虐者就开始运作了,一方面游说培育供方市场,同时四处寻找需求市场。供方市场提供的叫“典妻”,到了需方市场,名字就要改改了,叫“雇妻”,即花钱雇个临时老婆。
“共妻”归结为三个字,就是:钻空子!
毋庸置疑的是,古代共妻也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历朝历代都有明令禁止。《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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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穷疯了的人,总能想到如何规避律法,钻法律的空子。如封建宗法制度,就被他们利用,充当了混淆官方律条的保护伞。
在这种似是而非的保护伞掩盖下,只要履行一定的“宗法程序”,如签订契约,找担保人,有媒人拉线,举行结婚仪式等,也就是所谓的三媒六证齐全,即可规避法律的制裁。
说白了,古代的共妻,就是一种“非法”的临时婚姻,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一个愿“典”,一个愿“雇”,“两厢情愿”的无耻!
有个叫蒋晗玉的作者,在《书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说:“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
这话,貌似一语中的,其实就说对了一半,因金钱造成的道德底线的丧失,才是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