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刑罚有很多,比如凌迟处死,腰斩,杖刑,流放,充军等,我们来说说其中的流放和充军。这种刑罚未必比杀头要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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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放就是将犯罪之人从故土放逐到偏远荒蛮之地,在医疗条件与交通条件并不发达的古代,前往烟瘴疠气之地无异于死路一条。况且在安土重迁的中国古代,能够死后埋在乡土是所有人的夙愿,但流放之后毫无疑问就将这条维系着宗族、姓氏、血脉的道路断绝了。从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中“好收吾骨瘴江边”的诗句就可以看出韩愈深深地绝望,但别忘了韩愈是以官身贬谪到潮州的,情况与平民相比已经是大为改观了。
在清代以前,历代流放犯人的所在多在西南部,如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中的“夜郎西”,还有苏轼“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的所在儋州(今海南)都是有名的流放之地。但到了明朝之后,流放的地位逐渐被不在五刑之列的充军所渐渐代替,原因就是明代初立之时边疆不稳,内部州县又因为战争导致行政区域不断改划,而这样混乱的管理也使得作奸犯科之事不断滋生,所以朱元璋决定在明朝实行严厉的充军制度。
充军顾名思义就是充作军前效力,由明代于需要防御北元以及其他游牧民族南下,明朝在北方设立了大量的卫所等军事堡垒,所以此时充军的重点多为宣大、辽东一线。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被判充军的犯人,在大理寺审查完毕,将卷宗交付给刑部十三个清吏司中的陕西司登记造册,重新编排后,发给管理该犯人的百户领去充军。在当时北方的犯人多充军于云南、四川等地,而南方的则交付于当时的北平、大宁、辽东各个卫所,随后又增设了发往极边沿海、瘴疠等地充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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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军在明代甚至比流放还要严重,流放在明代还可以减刑,但充军之法事关国家安全,所以一旦被判充军,就是终身在卫所效力。除此之外还有永远效力者,乍看下来终身与永远是一样的,但实质上永远充军指的就是犯人死后由其亲属接替,如此不断循环直到永远,与国同休。并且朝廷每年都会派遣御史前往边境清军,逢缺必补。甚至有的人家已经绝户了,但在充军名册上的名字还没有被注销的,他的空缺就会由官府派人将他的宗族、里长或者是临近村子的人抓来填补缺额,“鸡犬为之不宁”。
后在明朝嘉靖年间,有御史周时亮、胡宗宪感于充军之苦,分别请求嘉靖皇帝同意用银两赎减充军的刑罚,但却被朱厚熜一句“岂可预设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冷冷的挡了回去。等到万历二年的时候,给事中严中和进言,请求皇帝将永远充军免去,但万历皇帝“皆不准”,一直到最后,才下令已经绝户的充军人犯,可以不必再抓捕其乡人来填充。本来作为流放补充刑法的充军是次于死刑的惩罚,可结果却成了祸及家人的恶事,而且充军之人前往卫所的衣装、资费全部由家人负责,甚至在明朝亡国之后,清朝统计户籍的时候,这些永远充军的后代依然存在,“刑惨莫过于此者”。
到了清代之后流放与充军也渐渐融合为一体,而且由于西北和辽东的统一,清代流放与发配的地点也变得更多了,但也正是因为地点多,所以管理制度也很混乱。乾隆八年,刑部编辑了“三流道里表”用以按照里数和地点安排流放去向,到乾隆三十八年,兵部又为充军编辑了“五军道里表”,“凡发配者,视表所列”,所去地域也变成了尚阳堡、宁古塔、齐齐哈尔、黑龙江、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而为了区别明朝,清代也将充军流放的罪责只限于罪犯自身,不再祸及家人、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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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后,清朝国家体制与时局都发生了巨变,所以当时的清政府也在追求新政,而刑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光绪二十八年山西巡抚赵尔巽上书皇帝,请求在各省分别设立罪犯习艺所,这样一来就可以将犯人圈进看管起来,还可以产生劳动价值。经过刑部审核之后,这项建议得到了实施,并规定此后流放与充军者,不必前往军前效力,可在发配地习艺所做工,流放两千里者工作六年,两千五百里者工作八年,三千里者十年。紧接着又规定凡是流放与充军期满者,释放之后听其自谋生计,并且可以在当地转入民籍,自此之后流放、充军的人数锐减。
到了光绪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将充军从刑律中删去,并且将流放改为了安置习艺所学艺。此后又经过张之洞、刘坤一等人所奏“恤刑狱”的折子和西方法律的传入,逐渐将五刑中的笞杖改为罚银,徒流也变成了习艺所安置,就连死刑中的斩立决和斩监侯也改为了绞刑,就在举国的刑法体系开始巨变的时候,宣统三年到了,一切功绩化为乌有,流放与充军这对古代刑法中的将亲族家人一网打尽的怪物也从此彻底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