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险罪恶伴随发生。我国古代自宋朝发行纸币开始,制造假币的行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获的一起伪钞案中,一次性起获假 币30万元,参与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明显呈规模化、团伙化倾向。元代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县)素以制造假钞闻名,吴友文所造假钞远至 江淮、燕蓟一带,他本人也以伪钞致富,豢养打手,常派人威胁告发他的人,甚至与官府中专门负责打击伪造假钞活动的官员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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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嚣张的伪钞犯罪活动,历代采取了形式多样的防伪措施,大致归纳有以下几种:
一、严刑峻法,奖惩并行,严禁伪币的制造和流通
古时针对民间的货币作伪,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的严厉惩戒来遏止作伪者的不法行径。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 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 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
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 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 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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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 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 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后,政府对会子法还进行 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这些都是政府贯彻“严刑峻法,奖惩并行”原则,以严厉打击私铸伪币者的最好体现。
二、严格管制币材以杜绝作伪之源
铸造钱币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制伪钞则需要钞纸。北宋时期,庄绰就已经指出货币作伪在于“物料宽剩,适足以资盗窃”。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 源,盗铸者就会有足够的铸币资源,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作伪,政府就应该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时控制币材的具体措施就包 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相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宋代时期,民间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因此一些铜器 作坊商就借此机会私铸铜币以牟取暴利。
为了集中币材以供宋朝政府铸钱之专用,根据《宋史》卷180《食货下二》的记载,宋朝法律就规定:“凡山川之出铜者 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诸州官府所处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 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则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之后在官府派员监督下方可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 绝。通过上面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缴、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币材,有效、充分地垄断了铜源,强化了它的货币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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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币材纸币最 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般人难以伪造的特制纸,便可有效地防 伪。为此,他们制作了光亮洁白、经久耐用精品纸专门用于印钞。史书记载,“钞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为伪,尚或难之”。朝廷的一些定点纸局所造 纸张比不上川纸,因此,川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了印钞纸专用纸。这种纸张只许印钞,不准民间采购,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伪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