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中国古代,刑罚是极度残酷惨烈的,随便举个例子“活剥人皮,填草示众”、“腰斩”、“凌迟”等就可以让人不寒而栗,然而更残酷的要属株连九族,那么,株连九族的历史演进又是如何的?
古人常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可事实是,一人做事需要大家当。意思是一人担当并不能完全彻底起到处罚作用,连坐被罚更能显现警示作用。问题是,“夷三族”就够惨无人道了,何以夷灭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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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刑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最推崇的价值观念,越是价值观念推崇的就越会被用做处罚的对象。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
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过去一般都认为这时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现在很多学者认为“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稍微减轻一点的是“族诛”,据说就是杀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此外秦汉时的法律有专门的《收律》,规定被处以完城旦(筑城苦役)、鬼薪(伐木苦役)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因为犯奸罪被处以宫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为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财产也全部没收。
汉文帝即位的当年,即公元前179年,进一步实行改革。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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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朝廷大臣却表示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用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好。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用不公正的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
大臣这才同意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同时这位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汉文帝再次明确宣布废除“夷三族”。不过后来因为他受了骗子新垣平的欺骗,于是一怒之下,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复,“族诛”也一直保留在刑罚体系中,只有“收孥”以后确实不再普遍使用了。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朝的法律中缘坐家属的罪名被限制于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换言之只要不反对皇帝,皇帝也不杀你一家子。
谋反大逆罪犯的父亲、儿子都处死,但女性亲属以及祖父、孙子、兄弟以及未满16岁的儿子都不杀,收为官府奴婢。另外年满80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年满60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可以免于处罚。伯叔、侄子等亲属都要处以流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后世继承。以后明清的法律将谋反大逆的缘坐处罚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内的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要被处死,女性亲属全部没为官奴婢。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知道,“株连九族”主要是一个统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史记》提到的荆轲刺秦王后,秦王屠杀荆轲“七族”;王充在《论衡》中又说是诛杀荆轲的“九族”。《隋书》记载隋文帝在镇压了杨玄感的起兵后,“罪及九族”。传说明成祖朱棣起兵夺取皇位后,原来拥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当时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宁死不屈,不愿为明成祖起草诏书,明成祖威胁他说:“难道你不顾及你的九族吗?”方孝孺说:“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许认为方孝孺这句话是对他独创能力的蔑视,于是将方孝孺的学生全部抓来充当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据说一共杀死八百多人。不过这一说法并不见于较为严肃的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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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自古就是按照家族方式生存的。《红楼梦》展示给我们的就是:四大家族,盘根错节,利益均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有利益的时候,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祸难的时候,你说反倒能够超脱吗?在这一点上倒是逻辑一贯的。
为何要灭九族,看了以上内容就可获知。在中国,我们就是以家族的方式而生存的,家族式的团队组织,即便关系盘根错节,但脉络清晰。利益均沾,一呼百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特别说明,“株连九族”是封建社会维护统治基础的手段,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