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教经典中,一般称尼姑为“优婆夷”,民间则俗称“师姑”。而在明代正统的法律条文或典章制度文书中,则称之为“尼僧”或“尼姑”。如明代的法律条例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卫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①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嘉靖六年(1527)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②这是官方记载称出家皈依佛教女子为“尼僧”或“尼姑”之例。
尼姑属于一群脱离尘俗、皈依佛门的出家人,理应不再留恋红尘,并与世俗隔绝,在庵院中与青灯、佛卷、木鱼为伴,过一种清修的生活。从明代的史料记载来看,在整个尼姑群体中,确实不乏恪守佛门规矩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思想的盛行,乃至佛教的世俗化,③无疑对尼姑的清修生活造成很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则是尼姑不再跼蹐于庵院一隅,而是走出庵院,进入民间,与民间闺房女子或家庭妇女结缘,进而成为民间妇女与外界交通的媒介。更有甚者,尼姑在与世俗民间交往的过程中,恋世情结日深,宗教情感日淡,进而出现了超脱佛门樊篱的“淫尼”。这不仅是明代宗教史上的新动向,更是明代社会演进历程中出现的新的历史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