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的官方法律条文中,对尼姑犯奸有惩治条例。如弘治七年(1494),明孝宗下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宣淫者,就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即使如此,在明代的女尼中,还是出现了与世间俗人私通的现象。如饶州有一女尼,与士人张生私通,最后还嫁给了张生。有人专门就此事赠一诗,云:“短发蓬鬆绿未匀,袈裟脱却着红裙。于今嫁与张郎去,羸得僧敲月下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有些尼寺,本来就是贵族家庭姬妾出家之处,这些大家族出来的削发之尼,难免尘根不断,甚至做出与人淫乱的丑事。
永乐年间,有工匠在修理一座尼寺时,在寺里发现了缠棕帽,帽上还有水晶缨珠。工匠就将寺中所得之珠拿到市上出售,被主家发现而告到衙门。
官员在审问此案时,问工匠珠子的来处,工匠就如实交代,才知有一少年因为偷入尼寺,而为纵欲尼姑所留,最后死于色欲。为了隐瞒事实,尸体无法运到外面,就只好将其肢解,埋在墙下。
又天顺年间,常熟有一位到京城参加会试的举人,闲来出游,七天没有回家,无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其实,也是到了一所尼寺,被群尼所留。每天早上,尼姑开门出去,到了晚上再偷偷携带酒肴回到寺中,与这位举人饮酒取乐,所以根本无人知晓。一天,举人起了惧怕之心,于是跳墙出来,已是“臞然一躯矣”,身子瘦得令人难以相认。
明人李开先所著《新编林冲宝剑记》一剧,对尼姑对世俗生活的追求有深刻的揭示,显然可以与史料相互印证。剧中所塑造的尼姑,确实正如他自己所说:“脸是尼姑脸,心还女子心。空门谁得识,就里有知音。”
洪武年间,明太祖曾经派人暗访在京将官家庭奸情之事。当时女僧引诱功臣华高、胡大海妾数人,奉西僧,行金天教法。获知确切消息之后,明太祖下令将两家的妇女与西僧、女僧一同投入河中处死。
万历三十三年,周孔教巡抚江南,正好苏州发生了假尼行淫之事,于是就下令,“罗致诸尼,不笞不逐,但以权衡準其肥瘠”,每斤按照猪肉价格卖给鳏夫。霍韬任南京礼部尚书之时,也对尼姑此风进行了清理,允许尼姑嫁人,限定三月以后则将尼姑配作军人为妻。其中50岁以上的尼姑,则别有处分。至于妇女,则严禁她们进入寺庙拜佛。
明人周清原在其所著小说《西湖二集》中,对尼姑曾作了较为全面的评价,他认为,尼姑中毕竟不好的多于好的。况且那不守戒行的尼姑,谁肯说自己不好?她们往往是假至诚假老实,通过甜言蜜语,哄骗妇人。
周清原的这种担心并不孤立,而是当时文人士大夫普遍的看法。正因为此,时人才将尼姑归入“三姑六婆”中,成为文学作品所刻意描摹的定型人格。这或许是因为那些文人士大夫为了挽回世风,而不得不将尼姑世俗化的危害加以夸大,但确实部分道出了当时佛教界的实情。
弘治年间,延绥巡抚黄绂奉明孝宗之诏,毁掉庵寺,并将尼姑解送巡抚衙门,“给配鳏士”。此令下达之后,人人大悦,尼姑无不愿配,甚至出现了“去位尼有携子拜跪路傍远送者”的景象。尼姑中确实存在着留恋世俗的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