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趣历史小编带来了一篇关于王安石的文章,希望你们喜欢。
提起宋朝名相王安石,人们总会想起他的一些奇闻轶事,并对他偷吃鱼饵、不穿新衣服也不洗澡表示难以理解,甚至还有人给他取了个绰号,叫做“拗相公”:“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
虽然被《续资治通鉴》下了执拗二字评语,但是王安石做事也不是完全不按章法,特别是他断案的时候,看似出语惊人,但实际上却也符合天理人情,甚至他的判词对后世仍有借鉴意义。咱们今天要讲的故事,是记载在《宋史》中的真事儿:一只鹌鹑引发的命案,妻子谋杀丑夫,咱们就来看看这两个案子王安石会如何判决。
在讲述王安石奇葩判词之前,咱们还是来回顾一下王安石偷吃鱼饵和不穿新衣不洗澡的故事。
王安石偷吃鱼饵的故事,记载于《邵氏闻见录·卷二》,故事的大意是这样的:宋仁宗赵祯请亲近大臣一起赏花钓鱼,时为知制诰的王安石也在受邀之列。正当大家全神贯注钓鱼的时候,目光敏锐的宋仁宗发现王安石正一粒一粒地偷吃鱼饵。这家伙一条鱼都没钓上来,却把一盘子鱼饵都偷吃光了。气的好脾气的宋仁宗也忍不住背后说坏话了:“王安石诈人也。使误食鱼饵,一粒则止矣;食之尽,不情也。”
其实这是宋仁宗冤枉了王安石,因为王安石这个人在吃东西上一向马虎,苏轼的父亲苏洵在《辨奸论》中就提出了严厉批评:“穿着囚犯一样的衣服,吃牲畜才会吃的食物,蓬头垢面,竟然还在那里心安理得地论诗谈史(衣臣虏之衣,食犬惫之食,囚首丧面而谈诗书),不像话!”
读史孤证不立,但是王安石不讲究吃穿,在宋朝士大夫阶层中,那是有目共睹的,朱熹的叔祖朱弁在《曲洧旧闻》中也说:“王安石这家伙从小就不讲究卫生,衣服总也不洗,逮啥吃啥(王荆公性简率,不事修饰奉养,衣服垢污,饮食粗恶,一无有择,自少时则然)。”
沈括也在《梦溪笔谈·人事一》中记载:王安石整天面目黎黑像个卖炭翁,他的门人担心他生病了,就赶紧请医生来诊治。结果那医生差点把嘴巴笑歪了:“此垢汗,非疾也。” 医生开出的“药方”是“澡豆”,那意思是这“病”洗洗脸就好了。王安石是醉死也不认那二两酒钱:“我就是长得黑,跟洗不洗脸没关系!”
因为“偷吃鱼饵”“不讲卫生”,王安石在宋仁宗那里比较不受欢迎,他上的变法万言书,直接被皇帝大人扔进了废纸堆。
事实上王安石不穿新衣不洗澡,也可能是一种廉洁自律的表现,因为《梦溪笔谈》中还记载了这样一件事:王安石得了哮喘病,一定要用紫团山(唐以前的抱犊山在北宋时改名为紫团山,据说山中有“紫团真人”修行)人参才能治好,但是王安石人缘不好朋友不多,还真就找不着紫团山人参。正在王安石家人着急之际,一个叫薛师政的人从河东(宋朝行政区划)回来,手里恰好有紫团人参,就送给了王安石几两。但是王安石坚决不收,而且还梗着脖子跟家人赌气:“平生无紫团参,亦活到今日!”
王安石被称作“拗相公”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人脾气犟到连皇帝的面子都不给,为了拒绝皇帝的任命,甚至还躲进了厕所。这可不是野史稗闻,也不是出自文人笔记,而是明明白白地写在《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中的:“馆阁之命屡下,安石屡辞;朝廷每欲俾以美官,惟患其不就也。明年,同修起居注,辞之累日。阁门吏赍敕就付之,拒不受;吏随而拜之,则避于厕;吏置敕于案而去,又追还之;上章至八九,乃受。遂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自是不复辞官矣。”
朝廷给他肥差美差,反而怕他不接受,弄得传旨钦差倒要追着他行礼,一直追到厕所。直到朝廷认命他主管京城刑事案件,这才不再推辞。也就是王安石“纠察在京刑狱”期间,遇到了这样一个奇葩案子。
宋朝流行斗鹌鹑,一只好的斗鹑价格不比一匹好马便宜。王安石就遇到了一只鹌鹑引发的血案:有一个少年弄到了一只好鹌鹑,他的小朋友(其侪)见猎心喜也想要。好东西当然不会割舍,这朋友仗着俩人关系不错,抢了鹌鹑就跑(恃与之昵辄持去)。这一抢一逃,就出了人命:鹌鹑主人追上去就把那抢鹌鹑的朋友杀掉了。
案子发生在天子脚下,自然是由开封府负责审理。虽然开封不是金陵,但是法官一样奇葩,居然判了鹌鹑主人死刑(开封当此人死)。王安石看到这样的判决,马上提出反驳意见。
王安石的说法,咱们原文抄录,请读者诸君看看是否有道理:“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王安石不但驳回了开封府的死刑判决,而且弹劾开封府量刑过重(失入)。
开封府当然不服,就上诉到了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些有关部门支持了开封府的判决,宋仁宗夜认为王安石没道理,命令他公开认错道歉(诣阁门谢)。王安石牛脾气上来,坚持不肯认错,而且反反复复就是三个字:“我无罪!”
弄得皇帝老儿和有关部门也无计可施,事情不了了之(,置不问)。至于那个鹌鹑主人到底有没有被判处死刑,《宋史》中没有记载,也许在历朝历代官员和史学家眼里,一个平头老百姓的死活和是否冤枉,远不如官员面皮和官府权威重要。
除了鹌鹑引发的血案,王安石还遇到了另一个奇葩案子:一个妻子嫌弃丈夫长得太丑,居然半夜动了刀子:“登州妇人恶其夫寝陋,夜以刃斮(斫)之,伤而不死。”
按照常理,这是典型的谋杀亲夫未遂,依律当斩。常人是这么推测的,朝野上下也是这样一致认为的(朝议皆当之死)。但是王安石反对:“这明明是重伤害嘛,依律当比谋杀亲夫减二等处理。”这次宋仁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并把王安石“区别处理”的意见,当做正确司法解释写进了条令:“帝从安石说,且著为令。”
看完王安石对一只鹌鹑引发的血案以及妻子嫌貌丑而杀夫两起案件的处理,读者诸君有何感想?笔者个人认为,王安石处理鹌鹑案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至于那个嫌丈夫长得丑就谋杀亲夫,王安石的做法似乎有点“失出(量刑过轻)”,不知读者诸君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