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开始审理燕子李三盗窃一案。此案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当燕子李三被押进法庭时,法庭气氛十分热闹。法官连喊多次肃静,庭内才慢慢安静下来。燕子李三虽脸色惨白,但神情十分镇定,还以江湖规矩向在场旁听者拱一拱手。他对自己的偷窃行为供认不讳。可是,他没想到,潘国英为发泄自己的怒气,不仅告李三偷窃,而且指控他行窃时行使了暴力。法官听信了原告的一面之词,认定燕子李三犯有“强盗罪”。李三不服,当场大声申辩:“诸位老哥们听着,我燕子李三虽然偷窃,但绝没有使用暴力。好汉做事好汉当,我做过的事我认了,但我没做的事,我是绝不能认的。”法官对此置若罔闻。1月24日,李三被从重判处12年徒刑。为防止李三逃跑,判刑后特地给他戴了一种残酷的刑具“木狗子”。这种刑具在脚上戴3年,双腿就会残废。李三不服这一判决,向河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此案影响较大,河北高等法院接受了李三的上诉要求。然而,律师界没有人愿意为李三辩护。最后,河北高等法院指定由义务劳动法律委员会会长蔡礼作为李三的辩护律师。他仔细查阅此案的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与李三面谈。李三对蔡礼十分信任,有问必答。
又一次审讯开始了。在法庭上,蔡礼为李三辩护说:“李三作案时并没有强暴行为,因此不应以'强盗罪'判处。他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江洋大盗,只不过是一个窃贼,按照民国法律,即使从重判处,最多只能判8年徒刑。给他判12年显然过重,与律条不符。因此我请求法庭降低囚禁年限。同时,'木狗子'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刑具,早应该彻底废除,给李三上这一刑具与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请求撤销。”法官对此没有当庭作出处理,决定改日再审。
李三对蔡礼为他辩护十分感激,曾写公开信予以称颂。然而,他没有等到最高法院的重新判决,便患病身亡,时年40岁。